涪陵榨菜: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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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
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
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
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
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
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
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
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
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董事会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每 1%表决权股份数最
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
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审查后,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
  (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三)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四)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 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
与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
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
如下: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
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
弃权。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
选,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
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
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
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达到”“内”,都含本数;“少
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
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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