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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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指南》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预留授予(第二批)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条件
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2.00 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39.17 元/股(调整后)。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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