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创控股: 宏创控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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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
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
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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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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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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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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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进
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
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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