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 徕木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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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3633              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及职责········································2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3
第四章   责任追究··················································4
第五章   附则······················································5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
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
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应对处理
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置,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信息发布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
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信息
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
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
相应的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
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
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
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
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
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应立即报告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在知悉并核实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
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并判断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及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告或其他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或渠道进行澄清。若舆
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律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有
关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将根据舆情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而
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本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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