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 徕木股份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1: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公司代码:603633               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增
补、更换(罢免)及管理等事宜。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须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以下情形不
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职工代表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人数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九条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
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
(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
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职工代表签
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新任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 1 个月
内,签署一式 3 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代表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
免: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代表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代表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解雇
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 6 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决议形成后,由工会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和被罢免人。被罢免人自罢免
决议生效时起不再担任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罢免、丧失职工身份、死亡或
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增补选举。
  (一)出现空缺后,由工会启动增补选举程序;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提名与选举程序进行增补选举;
  (三)新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就公司经营发展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对职工代表董事的履职提供保障:
  (一)公司应保证职工代表董事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履行董事职责
所需的公司信息和资料。
  (二)职工代表董事因履行董事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公司
应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公司工会应为职工代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如收集职工
意见、提供信息等)。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并负有以下义务:
  (一)代表和反映公司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负责;
  (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六)不得利用职工代表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对职工代表董事的考核与评议:
  (一)职工代表董事的履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对职工代表董事进
行评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徕木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