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5-090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供应链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
担保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申请银行综合授
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保理业务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不超过 22 亿元;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上述担
保额度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具体详见公司于
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额为 4,500 万元,融资租赁期限 3
年,并与浙银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项下相关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
赣州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电缆”)、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安泰诺”)为前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并与浙银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
内,且已经赣州电缆、常州安泰诺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黄昌华
注册资本 66,215.3834 万元人民币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50 号金信诺 1 号厂房 1 楼、19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6281327C
成立时间 2002-04-02
营业期限 2002-04-02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低频连接器及
组件、高速连接器及组件、光纤光缆及光纤组件、光电连接器及传输器件、
光电元器件及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网络线束产品、印制线路板、汽
车线束及组件、室内分布系统、工业连接器及组件、流体连接器、无源器
件、通信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以
经营范围 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
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与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专营、专
控、专卖及限制项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普通货运;增材制造设备、
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导航、
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制造及销售。
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 赣州电缆、常州安泰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否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661,280,776.69 4,970,852,156.70
负债总额 2,550,264,277.29 2,854,656,742.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62,372,133.84 2,182,881,759.59
项目 2024 年度(经审计)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36,944,125.29 1,875,232,100.58
利润总额 -45,172,817.71 -29,794,945.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514,218.37 7,890,627.2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司
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
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
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如甲方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乙
方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具体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
部未付租金、违约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承租人
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
在甲方已经实际收回租赁物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自行处分租赁物或者通过
司法机关处分租赁物,并且已经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款的,乙方担保的范围
应当扣除甲方实际收到的租赁物处分变现款;但在甲方实际收到租赁物处分变现
款之前,乙方的担保范围仍为本条前款约定的范围。
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
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
租人应付款项。
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差
旅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以及平台佣金和处理租赁物时产生的
全部税费、补交税款、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
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
甲方与承租人双方协议延长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
证期间仍为上述约定的期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人民
币 243,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 112.38%;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116,0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53.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为人民币 49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
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