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安全: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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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651         证券简称:盛邦安全           公告编号:2025-034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安全”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盛邦赛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赛云”或“公司子公司”)
拟与关联人孟显英女士(以下简称“关联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B座505室作为办公场地,租赁面积为
万元(不含税),租赁期间租金总金额为64.04万元(不含税)。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审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交易以最终签署的正式房屋租赁合同为准,交易的
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公司办理重要经营资质,需要租赁一处较长时间稳定不变的房产,公司全
资子公司盛邦赛云拟与公司关联人孟显英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北
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龙域北街 8 号院 1 号楼 B 座 505 室作为办公场地,租赁面积
为 292.4 平方米,租赁期为 3 年,自 2025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8 年 11 月 11 日止,
月租金 1.78 万元(不含税),每季度一付,租赁期间租金总金额为 64.04 万元(不
含税)。盛邦赛云支付第一期租金时,同时支付押金 1.78 万元。
     孟显英女士系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孟显英女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公司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或与不同关联人
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 1%以上,故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序号         关联方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姓名       性别         国籍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
     孟显英         女       中国          自由职业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关联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标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龙域北街 8 号院 1 号楼 B 座 505 室,本
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租入资产。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银行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存在向银行的抵押。除上述情形外,租赁标的不存在其
他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况。
合同约定的办公用途。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以市
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孟显英
  承租方(乙方):北京盛邦赛云科技有限公司
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
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①迟延交付房屋达十日的;
  ②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③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
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①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
  ②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③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④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⑤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⑥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3)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4)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
担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关联交易协议中已就协议双方
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公司与交易关联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合
法有效,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办理重要资质的申报
需要,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
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权晓文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中介结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
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
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定
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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