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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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及时、公平地依法披露;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其
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
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即: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
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前三日
前发送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
日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四)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 对于需要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审阅;
  (六)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七) 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
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秘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特定信息可能涉及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将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资料后,应
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北京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
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其他相关部
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首席财务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
披露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
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重大事项报告及保密的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补充或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第六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三条    在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
违法的,将按《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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