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根据《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但独
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
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成员人数,补充
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
划调整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审阅可持续发展相
关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有权提议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
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发出,如时间
紧急,可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成员
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
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3)会议议程、议题;
(4)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6)会议记录人姓名;
(7)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
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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