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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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
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
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公司年报相关内容信息的
各部门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包括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信息、以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相关财务报告违
        反《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财务报告的编报及披露规则,导致公司披露财务信
        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重大遗漏;
  (三)   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快报与年报等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五)  提供年报信息相关人员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
       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六)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与编制单位沟通、报备年报相关材料
       造成重大差错;
  (七)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严重影响使用者对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
       意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处: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具体年报差错责任认定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拟订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审议/确认。如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应履行必要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
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
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
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
件的,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情节严重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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