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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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
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董事
进行全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关联交易的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八)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九)公司及相关方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及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落实情况
等;
   (十)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
况;
   (十一)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影响情况;
   (十二)对公司业绩和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十三)其他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的执行
情况。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协助安排独立董事定期审阅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保障独立董事在公司
现场工作。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独立董事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安排一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有)。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听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公司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
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核查落实。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情况;
  (二)具体审计计划;
  (三)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四)确定的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根据听取公司汇报和实地考察
的情况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报初审意见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四)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及评价;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十三)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
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年报相关内容,监
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客观地分析公司发展面临的形
势、充分揭示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或
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
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负责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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