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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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打造科技
创新企业,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
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总经理任评审小组组长,公司
经济运行部负责资料搜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具体
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规划、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年度
工作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科技政策、重大科技发展方案
及基本制度、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本级或者
二级子企业变更公司形式方案、科研预算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本级或者子企业增
减注册资本、重大技术引进或者重大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等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重大的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
组、利润分配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查阅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合同书、科技系统考
核等资料,并对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评估;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其具体程
序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分别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科研或者科技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
行初审;
  (二)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初审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后,
形成具体的议案并上报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评审小组。如相关材料涉及应由公司其
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确认并审核的,应在提交评审
小组前提交其他部门审核确认;
  (三)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确认相关事项具备可行性的,评审小组向战略与
科技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如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认为相关事项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评审小组、相关部门补充提供。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指定对接部门保存。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的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董事会指定对接部门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
一份会议纪要并送各委员签字,会议纪要由董事会指定对接部门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审阅。
   第十九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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