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公
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本实施
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具体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以及相关
风险和机遇进行研判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与 ESG 相关的整体战略以及子战略等;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开展研
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三)审阅公司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负责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做好董事会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对各分子公司、
业务部门上报议案进行初审,并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支持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安排,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提前3天通过电话、微信、邮箱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
代表等列席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