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 ESG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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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
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
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
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
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例如股东(投资者)、债权
人、职工、消费者、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
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
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的协调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
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智能
制造、科技创新、绿色环保、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
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
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
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
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
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
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
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
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
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
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
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
范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
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公
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担任副主任;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及
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公司设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
称“各执行单位”)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单位。其中,证券部是
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各子公司配合
证券部开展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主要为:
  (一)董事会是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审
议和批准公司 ESG 战略规划、计划;审议和批准治理架构及重要 ESG
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 ESG 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批准其他 ESG
相关重大事项。
  (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
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以及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研判指导。对
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
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审阅公司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等。
  (三)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公司 ESG 战略规划,
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年度工作计划;识别、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
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采取适
当的应对措施;组织可持续发展相关培训工作;定期向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进行可持续发展工作及发展趋势等汇报。
 (四)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
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可持续发展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各
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明确可持续发展管理专(兼)职人员,由业务骨干
担任,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
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
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
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
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
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
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
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
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
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ESG报告。
  第二十一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
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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