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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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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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
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
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
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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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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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
和财经纪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
实及执行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
合审计;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购买和出售
资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
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
(八)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
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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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
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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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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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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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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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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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与表扬或
奖励。审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
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
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
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董事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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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