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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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
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
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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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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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如实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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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
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获取内幕信息具
体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具体内幕信息事项内容、知情阶段、登记时间、
登记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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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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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
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
求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
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
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有关
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
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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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送中
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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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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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证件
号码 登记
知情 知情 知情
/统 与公 人信
姓名/名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关系 关系 知情 知情 方式 内容 阶段 登记
序号 国籍 一社 司关 职务 息
称 类型 代码 手机 地址 单位 人 类型 日期 地点 (注 (注 (注 时间
会信 系 (注
用代 5)
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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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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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