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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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为规范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至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根据公司经营管理
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重要文件或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如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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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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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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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
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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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邮寄、电
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
总裁、董事会秘书。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
真、专人送达、微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裁、
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
件、电话、微信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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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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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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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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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工作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落实情况进行督
促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背董事会决议的,除可以要求和督促总裁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立即予以纠正外,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依据公司内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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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每次召开董事会,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
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过”、“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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