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
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
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
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
体做好年度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
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
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
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年报信息披露中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
度安排编制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负责。
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公司要求提供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
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
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十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占
公司总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
的,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
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三)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
(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1 亿元,或原预计扣除
后营业收入高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 1 亿元);
(四)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
(五)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
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六)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认定
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
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
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第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4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
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
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为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
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
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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