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
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
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
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
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
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和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公司重
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
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及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
时整改并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计划安排、年度预算编制、单位部门业绩评价、人
员调动安排等各项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对有关问题的意见与评价。
第六章 内部审计执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被审单位应当充分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落实专门场所,配备内审联系人员,及时提供内审所
需资料等。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
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
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人员向
公司提出相应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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