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室,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室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室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室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室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审计室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室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室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审计室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室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室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室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室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室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室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室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室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室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室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包括间接
控股股东,下同)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室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室负责。公司
根据审计室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
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涉及公司在境内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后方能执行的条款,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以内”均含本数;“以外” “低
于” “超过” “过”“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