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
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另有规
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
公司报告并停止履职,由公司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及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相应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或公司通知的其
他期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二条 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
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
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
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部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其继续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