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 关于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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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
款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根据《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内的要求,特
制定本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置存款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
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
审计部、法务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领导小组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对存
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
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及时予以披
露,以便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
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
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
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
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
流动性,并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
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和
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
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
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第六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
务的,应当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等证件,且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要求。
  第七条   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
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公司与财务
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
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
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与
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
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九条 领导小组在日常监测中,发现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异常波
动风险时,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
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
报。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十条   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
增存款: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
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
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
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
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
司依法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当财务
公司出现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形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
并同时要求财务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果不按要求进行,公
司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同时终止《金融服务协议》,具体情
形如下:
  (一)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二)财务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自身及所属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
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
  (三)财务公司未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
出机构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在与新成员单位首次开
展业务前,财务公司未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及时备案,
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
  (四)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五)财务公司未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支付结算管理的
规定。
  (六)财务公司出现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存在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责令进行整顿的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的事项。
  第十二条 处置工作开始后,公司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
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由公司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列席。根据风险起因和风
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
风险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在公司日常监测中发现财务公司出现上述第十条及
第十一条情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制定处置方案,应急处理方案
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方案应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
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等;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
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职责要
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
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必要时调整
存款比例。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
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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