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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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
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
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
则及时补足人数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专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工作小组应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
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各项提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名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公司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根据规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会
提出建议。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
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
下召开的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通
讯会议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参会委员应当在作出的会议决议上签字。
  以通讯方式发表意见时,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充分
阐明理由。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当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与会委员在会议记录
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
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全部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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