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在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
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
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
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
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
动具体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相关文件资料应当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
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具体责
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解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