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
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宏川
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的人员,公司各部门及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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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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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因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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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而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三亿元,以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而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前述情形;
(三)因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而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
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
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财务中
心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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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存在差错经董事
会决议更正或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
后的财务信息及中国证监会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
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
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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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
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
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
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
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
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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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或者拒不执行董事会依照规定程序作
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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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位数;“超过”不含本
位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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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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