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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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合理保证年报披
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宏川智慧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
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书面沟通,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
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
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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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
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
东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上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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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
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
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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