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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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
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是指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为目标,
对公司闲置资金通过持有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的原则为:
  (一) 投资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及投资需求;
  (二) 投资理财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
  (三)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理财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投资理财。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遵照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理财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中相关
审批权限规定。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必须
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投资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中心负责根据公司
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和利率变动等情况,对投资理财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筹措投资理财所需资金、办理投资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投资理财进行账务处理
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投资理财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投资
理财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投资理财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投资理财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理财管理制度
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操作流程:
  (一) 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
素选择投资理财产品;
  (二) 根据投资理财产品流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
理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中心负责投资
理财的具体实施;
  (三) 投资理财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
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内部审
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中心、内
部审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四)投资理财到期后,财务中心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理财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进行投资理财的相关人员应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
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财务中心、内部审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发展,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投资理财核算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中心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部
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
的,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内部审计部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进行账务处
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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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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