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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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法
律法规规定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
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及相关公司(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或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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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合营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统称
“所属子公司”)。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
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第 5 号》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四)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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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
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
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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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有关情况,并在两天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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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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