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以下简称“《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
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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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
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
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裁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
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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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
理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必
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不
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
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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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审议,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
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审议相关
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前条所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构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按照本制度予以解决。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
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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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
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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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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