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和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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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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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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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和关联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的申请。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及关联人向深交所和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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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门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
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