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下统
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
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工作人员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严格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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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详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包括起草、审核、会签、签发、盖章、核准、
公告、归档等八个环节,前一个环节完成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各个环节的
办理应当依次进行,不能跳跃或省略。
第七条 起草。信息披露文件草稿的起草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凡出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
会办公室,并按照《董事会工作任务单》的规定将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
(1) 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2) 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3)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4) 相关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5) 董事会办公室需要的其他文件。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披露文件草稿的
起草工作。起草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第八条 审核。信息披露文件草稿的审核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
事会秘书在收到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草稿后应该尽快完成对信息
披露文件草稿的审核工作,凡审核中发现有需要修改之处的,应即时反馈给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修改。审核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将文件返回董事会办公室,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文件交相关人员或机构进行会签。本条所述审核的形式包
括现场、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第九条 会签。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上会签的人员主要包括
总经理和副董事长(如需)。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增加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上会签的人员或者机构,这些人员或机构主要包括律师、审计师、评估师、财
务顾问、董事、独立董事、与该信息披露事项相关的负责人、副总经理和财务
总监。信息披露文件的会签报送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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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后,应该提请相关会签人员及时完成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会签工作,凡会签中发现有需要修改之处的,会签人员应在文件
上注明或即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修改。审阅通过后,总经理、副董事长
应签署意见,特殊情况下增加的会签人员也应签署意见。会签完成后,文件交
有权签发人进行签发。本条所述会签人员的会签顺序无先后之分,由董事会办
公室根据会签人员的时间安排情况穿插进行。
在审核和会签过程中,如发生涉及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交材料的修改,按
照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签发。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在董事长因故
无法签发时,由获得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人负责签发。信息披露文件的签发报送
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会签完成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后,
应立即将文件报送到签发人处。签发人在收到董事会办公室送来的申请签发的
信息披露文件后及时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签发工作。凡签发中发现有需要修
改之处的,签发人可以立即责成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修改。签发完成后,签发
人应立即将文件返回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盖章(如需)。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签发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后,应立即将文件交由公司印鉴管理人员,按公司印鉴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
记盖章,公司印鉴管理人员应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视情况加盖公司公章、
董事会章。用印完毕,公司办公室印鉴管理人员应立即将文件交由董事会办公
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核准(如需)。
第十二条 核准。凡公司出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
应当在该等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审核、会签、
签发、盖章等公司内部工作,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 三条 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公告事宜,将信息披露文件至
少在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一家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上刊登。上述工作均应在当日
内完成,董事会办公室还应对上述单位是否收到相关文件或文档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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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条 归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由档案
管理部门保存其完整的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归档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信息
披露文件及载有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的报纸分类归档,按年度建立相应的档案。
凡本年度公告过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建立专档,供投资者查阅。在上一年度结
束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公告过的信息披露文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建立
专档,供投资者备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严格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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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的主要原因等。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
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首次披露。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
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第 二 十 二 条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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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
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当按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披露的交易;
其中,重大资产是指不包括土地、设备等在内的原材料以及出售房地产产
品、存货和在建工程等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括在内。
(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事件,包括: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
体披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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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影响;
第二十六条 披露时限。公司凡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临时公告事项时,公司
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披露流程完
成该等信息披露事项的准备工作,并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的时间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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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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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司各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
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并有专门的机构
或人员负责与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
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
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该等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
营展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
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编
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三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
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
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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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
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
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经理签字认可。
所有上交文件一经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即时生效,如需修改,视为不符合要求,
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处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须严格按照公司
相关规定做好内部控制及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公司路演推介或公司高层参加国内外大型会议等活动,公
司各部门须配合董事会秘书解答来自国内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
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经理及公司领导签字认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参加,并负责
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关
来函的当天,将需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子
公司。
在上报文件会签过程中,如需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修
改意见及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 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在时间要
求之内完成修改,并再次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对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评定,对材料不符合要求
的部门和子公司进行记录,在年末汇总上报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对上述部门和
相关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
披露上报流程的修改意见及确认文件,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六章 公司股东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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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四十 九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
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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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的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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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业务需要可能获知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五十五条 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公司工作
人员应注意保存相关文件及参考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五十六条 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涉及公司业绩的资料或数据,应严格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
保密原则。直接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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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
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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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六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
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流程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
中给予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
予审批意见。
第六十六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
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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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
券的情况等。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以下事项触犯《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使公司被监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外,公司内部还将追究个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向深交
所作出的承诺,被监管机关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证券市场禁入处分的,
公司应参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