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登记工作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中介机构等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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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重要信息。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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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前款所指“重大”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
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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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
知悉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和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事项。及时记录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详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
联系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公司以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信息披露要求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内幕信息
外部知情人履行其自身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同时督促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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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负责
妥善保管外部知情人已送达档案,依据监管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
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应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
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
关宣传信息时,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十四条 当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
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所涉及部门除制作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详见附件)。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包含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发生时,所涉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当日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填写后及时报送给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所涉及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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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
公司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不会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因其相关事项确需履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核、审
批程序,相关单位和部门也应作为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公司在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同时,应向其发送《信息披露要求告知书》的方式,督促其履行内幕
信息保密义务,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书面咨询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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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北京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
人员等所有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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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公司简称:金融街 公司代码:000402
注1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序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代码
注2 注3 注4 注5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
别记录。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五)其他
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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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金融街 公司代码:00040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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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信息披露要求告知书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
向贵单位报送附件相关文件。
因附件相关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认定的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请贵单位对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且不能利用该内幕信息从事公司股票交易。
附件: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X 文件》。
报送单位: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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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进行谈判和接触,对该合作事项的相关内
容为“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
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
包括但不限于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
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
议。乙方应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甲方,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
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的未被公众知晓
的信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
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四、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
印件等相关文件归还甲方。
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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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事项,如未能解决
争议事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均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
务。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同样适用于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