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邦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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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即 6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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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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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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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该 20 日、15 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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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
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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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代理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代理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没有盖章或
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六)无法提供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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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其中,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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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股东名称、
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
主持人确定;
  (2)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
适当延长;
  (3)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次;
  (4)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五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
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
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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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时间。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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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四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股东会议事规则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
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
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五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章 股东会纪律
  第五十六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
东会。
  第五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五十八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填写发言登记单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
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
言。
  第五十九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
持人宣布散会。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并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
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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