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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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杭
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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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
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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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是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
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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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
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
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
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
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
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
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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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
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
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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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
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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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
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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