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利股份”)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珠海横
琴)有限公司100%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天达胜通新
能源(珠海)有限公司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
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40%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确认,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截至本说明出具
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