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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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利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100%
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100%
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青
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查,经认真对照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
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的
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 40%股权,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
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
提示。
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的
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 40%股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拟转让给公司的股权之上不存在抵
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
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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