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利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100%
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 100%
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及青
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
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
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