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
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其所提
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的候选董事的
资格进行审查。董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候选人可以多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当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
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
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
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
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
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
但只能有一人当选董事的情况,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到选出全部应选
董事为止。再次投票时,参与投票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所缺人数。
(三)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对得票数
不足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
的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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