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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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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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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新
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
股东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黄小虎先生主持会议,对本次会议应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为:2025 年 1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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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律师。
(1)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627 人,代表股份 38,314,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793%。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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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
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0,036,09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36%;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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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0%,因此第 1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34,25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20%;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95%,因此
第 2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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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梁宁辉
经办律师: 王 刚
经办律师: 白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