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瑞和建筑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公司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原则;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
(四)体现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以下简称“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以基本年薪和年终绩效考评相
结合的薪酬体系,基本年薪按其所任职务核定,绩效考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实施,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与其绩效考核结果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相应报酬,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终
奖金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其中年终奖金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年终奖金总额的 5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领取的薪
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四)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八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
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
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
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
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执行。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方案,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并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