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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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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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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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
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
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可以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
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十条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
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
的监督。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
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
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二)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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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
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
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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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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