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
利,根据《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
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
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
上,且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
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是否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
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六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
举票。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
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
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
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
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八条 如果选票上出席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
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 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时,表决
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但出席股东应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投票,否则将
视为全部或部分弃权。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
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则上述
候选人不得当选,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会补足。股东会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
事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会补足。
第十一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和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结合网络投
票结果,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细则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细则修改时,亦
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