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科寒武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相关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名单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