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解聘或改聘等情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
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等;
(五)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
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通过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
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
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本公司根据当年度采购安排,选择公开或者非公开渠道选聘最具胜任能力的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
因。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
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
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定标准
一、 基本信息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采用公开形式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非公开选聘方式,保障本次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选聘的采购内容如下:中科
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主体期末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二、 评价要素及具体评分标准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
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
件的选聘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的选聘方式有
定向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是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
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投标。定向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邮件方式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就采购事项参与评选,包括
但不限于供应商资质、服务内容、价格,通过采购人内部流程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单一来源
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方
式。选聘文件中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评价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本公司将对每个有效
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基准权
要素 指标 评分标准
重
审计费用报 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
价(注 1) 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15
具备:10 分
资质条件 10% 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质
不具备:0 分
会计师事务所与从业人员
近三年因职业行为受到行 未受到相关处罚:5 分
执业记录 5% 政处罚、监管管理措施、 受到相关处罚 5 次内:1-4 分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等的 受到相关处罚 5 次以上:0 分
数量
优秀:31-40 分
质量管理水
平(注 2)
一般:0-15 分
优秀:5 分
工作方案 5% 本公司管理层认可并理解 良好:2-4 分
一般:0-1 分
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熟悉本公司业务:
人力及其他 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及对本
资源配备 公司业务熟悉程度
务:1-4 分
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0 分
优秀:8-10 分
信息安全管
理
一般:0-3 分
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
风险承担能 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符合相关规定:1-10 分
力水平 办法》规定购买职业保险 不符合相关规定:0 分
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注 1:本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会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
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
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注 2:本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会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
占权重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