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武纪: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2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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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
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放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三方
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一)   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之外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
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送董事长批准;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
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
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提交董事长签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
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
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
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
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五、十八、十九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
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形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
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
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使
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
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
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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