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2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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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经理、执行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细则规
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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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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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电子通信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多种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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