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
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
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
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
过 1,000 万元,应当提交总裁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
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
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
险性评估,并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
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
等内容,公司资金管理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
司履行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二) 如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后形成具体方案,并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汇报,在履行
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
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
括:
(一) 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 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 负责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
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 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交易
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资金管理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
内,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
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
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 公司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
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
裁,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
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
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
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