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550,000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9,450,000 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室。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
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550,000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9,450,000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 人,代表股份 66,065,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5.3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5,611,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92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45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5,541,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3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087,3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59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45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798%。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4,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28%;
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0%;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6%;
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2%;弃权
份总数的 0.0541%。
独立董事候选人胡刘芬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
异议。
胡刘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5,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1,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5%;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权
份总数的 0.054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4%;
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3,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8,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9%;
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4,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6%;
反对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2%;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4,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8%;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84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4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0,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4%;
反对 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