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 3 号
中国 成都市 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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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东材科技)第 3 号
致: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四川东材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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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6)《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7)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8)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9)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
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
用。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案的公告》”)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情况及原因。
除取消的议案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的公开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 个工
作日,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
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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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09 人,代表股份
律意见书中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①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276,638,9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7.3850%;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795 人,代表股份 73,537,18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279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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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明的,除《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所取消议案外的全部 3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
序号 议案名称
以上全部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监事代表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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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9,865,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3%;反对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2%。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3,226,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76%;反对 236,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18%;弃权 7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6%。
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454,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516%;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3%。
(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45,565,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33%;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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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45,518,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00%;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345,563,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28%;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45,564,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29%;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45,571,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50%;反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载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律师意见
关于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
为姚刚、周勇。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