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科技”
或“公司”)股东上海普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普纲”)持
有公司股份 1,72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取得的股份,前述股份均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解除限售。
公司自然人股东李劲,持有公司股份 2,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
与股东上海普纲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226,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46%,二者共同按公司 5%以上大股东履行减持相关披露义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上海普纲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自身资金
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500,000 股,即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65%。此次减持计划将于本公告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
月内进行,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至 2026 年 3 月 2 日。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
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更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
对拟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上海普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股东身份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之一
持股数量 1,726,700股
持股比例 2.23%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726,700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上海普纲企业管理 上海普纲之主要股 东井
中心(有限合伙)
后到目前为止,尚未变更
第一组 股份持有状态,故依然认
李劲 2,500,000 3.23%
定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 4,226,700 5.46%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
股东名称 减持期间
(股) 比例 (元/股) 划披露日期
上海普纲企业管理中 2025/5/28~
心(有限合伙) 2025/8/25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上海普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50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65%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0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2 月 3 日~2026 年 3 月 2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要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发行人完成前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9 年 3 月
股票并上市申报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本人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1)本单位/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
持有发行人股份。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单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本
人承担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7〕9 号)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如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公司所持发
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本单位/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
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
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
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